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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注意避开这些“陷阱”!北京公布7起租赁违法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鹿杨

虚假房源、违规群租房、不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这些租房“坑”您踩过吗?市住建委近日公布了一批住房租赁领域的处罚典型案例,帮助市民擦亮眼睛,避开违规租赁“陷阱”。

今年以来,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复苏,交易量明显回升。但个别不良企业、从业人员扰乱市场、侵害租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期市民热线反映的情况看,虚假房源、违法群租、不实名从业、不提供房屋状况说明书、不公示服务收费信息等投诉举报较为集中。


(资料图)

截至6月20日,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共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28起、下达责令改正100份。其中,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作出行政处罚90起、下达责令改正80份,重点查处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业过程中未遵守相关公示要求、发布房源信息不合规、擅自发布房源、未按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实名从业等突出问题。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将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群众反映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加强执法查处,对违法违规主体形成有力威慑,坚决维护行业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7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符合相关规定

北京惠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美丽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无法提供房屋的产权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于某网站上分别发布了标题为“8号线和义地铁站临近地铁押一付一无中介费直租随时看房无杂费”和“爆炸来袭地铁十里河大红门,精装公寓直租,活动期间优惠多多”的房源出租信息。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房源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惠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美丽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发布房源的相关责任人员刘某、王某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核对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以及信息真实、准确。

2、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北京千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在未实际承租某房屋的情况下,于某网站上发布 “地铁6号线直达 朝阳门 青年路 物资学院路 新建村 电梯房”的房源出租信息。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千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发布房源的相关责任人员赵某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

市住建委提醒:

承租人在查看房源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发布房源信息是否表述准确、详实,语焉不详的介绍,可能是另有企图;

2、房源租金是否异常便宜,太便宜的租金没准存在“陷阱”;

3、发布房源的企业是否有工商登记、是否有部门备案,这些是正规机构的必备条件;

4、核实从业人员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源头”。

3、违规群租房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出台后,各区针对区域内违规群租房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敢于人先,迈出了街乡执法处罚的第一步,开出了朝阳区处罚群租房经营者的第一单,今年以来共处罚群租房经营人8起、罚款1.9万元。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或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实名从业

北京友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位于丰台区某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无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实名从业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友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市住建委提醒:

承租人在选择经纪人员时,应仔细查看和确认其信息卡信息,信息卡的不同颜色、登记号、从业年限等信息会标明专业资质和经验,从中可以了解到他们的职业水平、专业能力和从业经历。信息卡上标有所执业企业的名称,通过了解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可以为承租人选择经纪人员作为参考依据。

5、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北京世纪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某公司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未编制该套住房的《房屋状况说明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世纪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

市住建委提醒:

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房屋基本状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类型、楼层、家具家电、房屋配套设施、出租人与产权人关系;出租条件,包括出租期限、居住人数、意向租金和押金、付租周期、费用承担情况;其他事项。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状况说明书上如实填写房屋基本情况,并明确出租租期、租金押金、租金支付方式承租双方费用负担情况;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核实和确认房屋状况说明书上标记的内容,避免后期产生租金押金方面的纠纷。

6、住房租赁企业未遵守相关公示要求

北京伍洲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如实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住房租赁企业未遵守相关公示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伍洲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市住建委提醒: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明显位置如实公示租赁中介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以及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处理电话、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银行账户、租金监管银行账户。

通过查看和了解公示信息,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能够帮助承租人更清晰明确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情况,同时为承租人选择相应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作为参考依据,最大限度减少交易纠纷的产生,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

7、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北京中天鲁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没有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某网站上擅自对外发布了一条名称为“(清退房源,可拿低价)内城三环,精装现房,地铁200米,即住”的出售房源信息。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北京中天鲁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留存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市住建委提醒:

企业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不仅侵犯了房屋权利人的权益,还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的交易秩序。在没有房东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承租人将面临租赁合同无效、无法正常租住、租金押金损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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